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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开封市建设建材科技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诚信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全市建设科技领域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避免绿色建筑建材市场无序竞争规范建设科技市场秩序,促进开封市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开封市建设建材科技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市实际,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本会全体会员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在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凡加入本会的会员,均应在入会申请中载明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三条 本会倡导在开封市境内从事建设建材科技活动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及个人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则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章程》,依法经营服务,诚实守信,决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认真履行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提供质价相符的合作服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保证不发生严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建设建材科技市场秩序。

第八条 积极响应国家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本会推广应用“双绿”(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品和“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努力为实现“双碳”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第九条 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建设科技知识继续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推进建设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第十条 坚决抵制低于成本价竞标,反对相互压价、恶意抬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以签订阴阳合同和合同外让利、串标、回扣等方式承揽工程和建设科技产品销售。

第十一条 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推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二条 不断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种体系,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倡导生产、销售环保产品,坚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自觉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十三条 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宣传,不使用虚假证件,不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做到宣传内容真实、科学、准确,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不出借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有关资格和岗位证书为他人承接工程。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利用业主的信息,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十八条 主动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业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均应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接受司法部门、协会等相关机构的调解,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本会和业内团结。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授权所属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本公约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向公约单位传递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建设行业诚信自律服务信息,向其他在开封市境内从事建设建材科技业务活动的企业和机构及个人宣传本会诚信自律公约;

(二)及时以开封市建设建材科技协会名义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关于维护建设建材科技市场秩序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正当权益;

(三)依照诚信自律公约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建材科技领域自律,对公约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践情况,经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四)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约单位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行为的反映和投诉和举报,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及时调解和处理。必要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可聘请有关单位和机构工作人员,作为督察员、调解员参与对本公约实施和执行监督。本公约督察员、调解员由秘书处提出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长办公会同意,以本会名义颁发聘书。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会对执行本公约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

(一)投诉形式可通过来信、来函、来访、电话等方式,投诉举报电话:15993356668

(二)投诉内容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有法定代表人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委托代理投诉,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公约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监督检查必须的有关档案和资料。秘书处应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并对投诉举报者保密。

(四)秘书处收到投诉书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名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取证,取证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五)核查取证主要内容:被投诉人的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代理人姓名、职务,违约事件的内容,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公约条款,处理意见。

(六)本会对公约执行情况,将于每年年底前随会员考评进行一次总结讲评。

第二十四条 对于遵守本公约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专题宣传报道;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推荐表彰;

(四)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与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整改;

(三)撤消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会员资格;

(四)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

(五)建议相关行政部门给予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约实施和执行的监督管理,本会与省辖各市、县有关协会建立联合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约实施的逐步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和工作人员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和秘书处成员,如与本公约投诉有利害关系者,在讨论决定处理时应予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公约的修定。

第三十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公约,结合本专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开封市建设建材科技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